朱玲利、张传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2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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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执2252号案件名称
朱玲利、张传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朱玲利;张传武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82执2252号 申请执行人:朱玲利,女,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传武,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准南市田家庵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朱玲利与被执行人张传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082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传武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玲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张传武支付申请执行人朱玲利货款12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传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以及传票,要求张传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张传武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庭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传武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当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张传武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传武名下银行存款少量、无不动产、股权、住房公积金和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张传武名下车牌号为×××长安牌小汽车已报废,故本院无法查封。截至2021年9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传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张传武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传武作出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但未实际实施拘留和罚款。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张传武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朱玲利。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张传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2执22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何亚江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叶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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