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张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22执1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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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1265号案件名称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张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张某某;马某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22执1265号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张某某、马某某:本院(2021)陕0122民初1117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某、马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及案件受理费203元。执行费203元上交国库。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张某某、马某某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终结(2021)陕0122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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