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艳与杜军,高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8357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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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8357769号案件名称
李宏艳与杜军,高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杜军;高利;李宏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78357769号 原告:李宏艳,女,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403230641。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震、白莉莉,(实习律师),系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军,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511020617。被告:高利,女,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系被告妻子,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509071220,1952416330161272119520416198432124612724198403211410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艳与被告杜军、高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29日立案。因双方2021922私下达成和解,故原告李宏艳于2021年9月28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杜军、高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宏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原告李宏艳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张 瑜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贾彩英书 记 员 席生涛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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