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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俊虎、刘国耐延安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起客运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626执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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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947号
  • 案件名称

    齐俊虎、刘国耐延安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起客运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吴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齐俊虎;刘国耐延安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起客运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延安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起客运分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626执947号齐俊虎、延安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起客运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齐俊虎与被执行人刘国耐延安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起客运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26民初1082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延安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起客运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齐俊虎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齐俊虎人身损害各项损失78995.19元(赔付时扣除延安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起客运分公司垫付款25625.74),被执行人延安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起客运分公司赔偿申请行人齐俊虎鉴定费164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908元。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延安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起客运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己将案件款汇入本院执行局账户内,故执行费不予收取,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齐俊虎兑付了案件款55009.45元,向被执行人延安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起客运分公司兑付了案件款23077.74元,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908元。申请执行人齐俊虎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延安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起客运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己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己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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