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丽、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112民初4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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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12民初4321号案件名称
王国丽、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国丽;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112民初4321号原告:王国丽,女,1969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被告: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温泉南路怡泉居商住楼,组织机构代码9152010072215698XC。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峰,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王国丽与被告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22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丽与被告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国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6196.32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付商品房转移登记文书的违约金31152.38元,自2021年8月1日起以总房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继续给付逾期交付商品房转移登记文书的违约金至被告交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9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位于贵阳市乌当区房屋,面积为98.86㎡,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交房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第十三条约定逾期交房的按日万分之0.5计算违约金,直至交房时,违约金为17819.6元;第二十二条约定2018年6月30日前被告将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文书交付原告,逾期未交付的,180个工作日内按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超过180日的每日按房款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至今被告未交付有关文书和违约金,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请逾期交付商品房违约金和逾期办证违约金已超过诉讼时效,逾期交房和办证违约的原因系第三人恶意诉讼造成,应减轻被告的责任。经本院审理认定:原告王国丽(买受人)与被告(出卖人)于2015年1月29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对具体的房屋面积、房屋价款及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乌当区尚善御景第9栋1单元19层2号房,房屋总价款为364782元。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如果出卖人在约定期限内未将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逾期超过90日,自约定交房之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并于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同时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8年6月30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交付给买受人,逾期超过180个工作日,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2018年9月11日,被告在贵阳晚报刊登了《交房公告》。2019年3月5日,原告王国丽在被告委托的贵州贵渝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本院认为: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义务,被告荣达房开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交付房屋和交付房屋转移登记文书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于2018年9月11在贵阳晚报刊登《交房公告》,故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时间2018年9月11日,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共计802天,违约金计算为:364782元*0.00005*802天=14627.76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逾期交付转移登记的相关文书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8月1日,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共计1127天,违约金计算为:364782元*0.0001*1127天=41110.93元,原告诉请为31152.38元,多余部分视为原告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处分。2021年8月2日之后的此项违约金,应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直至被告违约行为结束之日止。对被告关于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无论是被告2018年9月11日登报公告交房、还是原告2019年3月5日收房、至原告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起诉,均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限,故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国丽逾期交房违约金14627.76元;二、被告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国丽逾期交付转移登记的相关文书违约金31152.38元(2021年8月2日起的违约金以36478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被告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向原告王国丽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元,由被告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兴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申学林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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