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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大荣与叶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2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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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2337号
  • 案件名称

    唐大荣与叶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唐大荣;叶明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2337号原告:唐大荣,男,汉族,1985年8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被告:叶明,男,汉族,1981年3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唐大荣诉被告叶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诉讼过程中,因被告叶明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但原告唐大荣拖延缴纳公告费。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依法向原告唐大荣送达《催缴公告费通知书》,原告唐大荣未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公告费,亦未取得本院缓、减、免诉讼费用的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大荣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大荣负担。审判长  杨宏勇审判员  欧 侠审判员  刘 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佳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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