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大荣与叶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2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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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2337号案件名称
唐大荣与叶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唐大荣;叶明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2337号原告:唐大荣,男,汉族,1985年8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被告:叶明,男,汉族,1981年3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唐大荣诉被告叶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诉讼过程中,因被告叶明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但原告唐大荣拖延缴纳公告费。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依法向原告唐大荣送达《催缴公告费通知书》,原告唐大荣未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公告费,亦未取得本院缓、减、免诉讼费用的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大荣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大荣负担。审判长 杨宏勇审判员 欧 侠审判员 刘 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佳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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