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1执13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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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1执1314号之一案件名称
翟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翟某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1执13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翟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作出(2021)晋0821执13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和财付通账户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和财付通账户里存款2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荆金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玺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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