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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1执13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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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1执131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翟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翟某某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1执13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翟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作出(2021)晋0821执13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和财付通账户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和财付通账户里存款2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荆金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玺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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