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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彬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8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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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8013号
  • 案件名称

    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彬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彬建筑设备租赁站;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8013号 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彬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河街滨河苑1幢B单元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8MA60611J5G。经营者:黄昌华,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丽蓉,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山西路8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26123384C。法定代表人:刘雁飞,总经理。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彬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彬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彬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彬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9946元,减半收取计4973元,由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彬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马  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夏  天书  记  员  吕  丹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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