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易本琴、易学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8执211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执2113号
  • 案件名称

    易本琴、易学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易本琴;易学清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8执2113号申请执行人:易本琴,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执行人:易学清,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易本琴与易学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易学清共计欠款35000元,易学清于2022年1月31日前偿还10000元,余款25000元易学清于2022年5月1日前给付完毕。申请人易本琴同意终结本案执行。因本案履行期限过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528执21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懿辉审判员  陈宗达审判员  易浩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 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