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本琴、易学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8执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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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执2113号案件名称
易本琴、易学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易本琴;易学清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8执2113号申请执行人:易本琴,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执行人:易学清,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易本琴与易学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易学清共计欠款35000元,易学清于2022年1月31日前偿还10000元,余款25000元易学清于2022年5月1日前给付完毕。申请人易本琴同意终结本案执行。因本案履行期限过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528执21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懿辉审判员 陈宗达审判员 易浩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 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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