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桂林、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2执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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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902执331号案件名称
郑桂林、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郑桂林;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2执331号申请执行人:郑桂林,男,1956年09月0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法定代表人:张长山,系该单位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桂林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桂林以判决中没有具体的给付内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2021)黑0902执331号案件,不需要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902执3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兆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 程 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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