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蒋官屯办事处李守金村民委员会、山东壹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02执1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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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02执1469号案件名称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蒋官屯办事处李守金村民委员会、山东壹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聊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蒋官屯办事处李守金村民委员会;山东壹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02执1469号申请执行人: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蒋官屯办事处李守金村民委员会,住址蒋官屯办事处李守金村。负责人:初保忠。被执行人:山东壹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山东壹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吕清志。本院在执行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蒋官屯办事处李守金村民委员会与山东壹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不得当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502民初59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通过邮寄及直接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山东壹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被执行人山东壹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案款349965元,已执行0元,尚欠赔案349965元。本院已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电话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晓晨审判员 史春贵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海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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