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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时全、李海彬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4执11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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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4执111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杨时全、李海彬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叙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杨时全;李海彬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4执1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时全,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被执行人:李海彬,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524民初30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杨时全与被执行人李海彬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50000元。另外,被执行人李海彬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6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海彬的相关财产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李海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李海彬至今去向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李海彬名下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扣划到被执行人李海彬名下银行卡资金37752元,扣除被执行人李海彬应承担的本案执行费455元后,余款37297元已支付予申请人杨时全,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海彬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李海彬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李海彬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李海彬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杨时全后,杨时全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海彬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时全因被执行人李海彬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等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4执11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李海彬对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时全之款仍负有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时全在发现被执行人李海彬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云审判员 邱崇选审判员 杨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梁城叙永法院官方微信叙永法院官方微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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