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须英清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6执10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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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执1040号之一案件名称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须英清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须英清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6执10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XXXXXXX。法定代表人:顾敏。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雯,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志伟,江苏海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须英清,男,XXXXXXXX,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须英清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2月26日作出的(2019)穗仲网案字第3084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须英清偿还借款本金145833.35元,支付利息6875元及罚息(截至2019年05月13日的罚息为6312.50元,此后的罚息以145833.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60%的标准,从2019年05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负担仲裁费2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1520.85元。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现场查询须英清名下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车辆、房产、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查明须英清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住房公积金,无房产登记,无有价证券。须英清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Y××××的小型汽车,本案已查封车辆档案,因下落不明,故无法处置。须英清持有无锡信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股权,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暂不申请法院处置。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调查,答复称不知道被执行人下落情况、工作收入情况、家庭成员情况、房产、车辆、对外债权、股权等情况。因须英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145833.35元、6875元及相应罚息、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仲裁费25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网案字第3084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舒秀琴审判员 许正平审判员 荆 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彬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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