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支行、邱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881民初1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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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881民初1129号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支行、邱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同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支行;邱某某;高某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881民初1129号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同江市。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男,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汉族,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支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代为立案、参加庭审、质证、辩论;代为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提起上诉;代为收取法律文书。被告:邱某某1,男,汉族,住同江市。被告:高某某,女,汉族,住同江市。被告:邱某某2,男,汉族,住同江市。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支行与被告邱某某1、高某某、邱某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邱洪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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