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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健、汤小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2021)赣0830民特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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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830民特230号
  • 案件名称

    刘健、汤小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刘健;汤小平
  • 案件缘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30民特230号申请人:刘健,男,1978年12月11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五一垦殖场东风林场小区**。申请人:汤小平,男,1976年7月19日生,汉族,身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禾川镇北门村组。/div>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受理了申请人刘健、汤小平关于司法确认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刘健与申请人汤小平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21年8月31日经永新县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刘健于2015年为申请人汤小平安装整栋5层楼房水和电灯、卫浴等,工资共计12200元,已付5000元,尚欠7200元整。经双方协商,申请人汤小平当场支付申请人刘健5000元,本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不得再起争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健与被申请人汤小平于2021年8月31日经永新县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员 周文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贺 清书 记 员 喻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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