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刘建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3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307号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刘建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刘建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1307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建文,男,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建文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xxx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刘建文于2021年9月23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xxx万元,余款及利息,于2022年9月23日之前给付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2民初58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正旭审 判 员 蔡晓亮审 判 员 全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沈 超书 记 员 唐清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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