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加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2民初7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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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2民初7123号案件名称
南京天加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南京天加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2民初7123号原告:南京天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蒋立。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被告: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16号中建文化城二期办公楼1单元17层。法定代表人:李少华。第三人:郑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号。法定代表人:万永生。原告南京天加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南京天加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南京天加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宏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吕青青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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