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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天加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2民初7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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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2民初7123号
  • 案件名称

    南京天加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南京天加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2民初7123号原告:南京天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蒋立。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被告: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16号中建文化城二期办公楼1单元17层。法定代表人:李少华。第三人:郑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号。法定代表人:万永生。原告南京天加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南京天加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南京天加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宏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吕青青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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