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超、刘玉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1710结案通知书(2021)陕0112执1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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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1710号案件名称
王超、刘玉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1710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超;刘玉宁;张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12执1710号 张某某、王某某、刘玉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刘玉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0)陕0112民初5094号民事调解,于2021年1月18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51525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493525元并发还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本案执行费6672元被执行人王某某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12民初5094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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