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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刘玉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1710结案通知书(2021)陕0112执1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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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1710号
  • 案件名称

    王超、刘玉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1710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超;刘玉宁;张滨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12执1710号 张某某、王某某、刘玉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刘玉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0)陕0112民初5094号民事调解,于2021年1月18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51525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493525元并发还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本案执行费6672元被执行人王某某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12民初5094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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