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辉煌灯饰店、朱进飞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81执6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081执638号案件名称
资兴市辉煌灯饰店、朱进飞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资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资兴市辉煌灯饰店;朱进飞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81执638号申请执行人:资兴市辉煌灯饰店,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建材市场**、4栋二楼门面。经营者:沈仁兴,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执行人:朱进飞,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申请执行人资兴市辉煌灯饰店与被执行人朱进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20)湘1081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进飞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资兴市辉煌灯饰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向被执行人朱进飞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向资兴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资兴支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公司、方正证券资兴营业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兴市管理部提起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通过电话联系或实地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明确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对被执行人朱进飞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2021年9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1375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375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发现被执行人朱进飞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湘1081执6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永飞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何学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磐石市鼎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南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445号 下一篇 王超、刘玉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1710结案通知书(2021)陕0112执17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