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彭新民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恢3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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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恢313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彭新民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彭新民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恢3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解放路121号宇元万向城24039-24041室。负责人:王国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彭新民,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与被执行人彭新民银行卡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406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彭新民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信用卡欠款本息等各项费用39233元。本案于2021年9月3日恢复执行,9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五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6日、9月22日二次提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年9月22日、23日分别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彭新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与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无新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乔永强审判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清铭 校对人:黄 清 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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