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娜、郭海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吉0105执1484号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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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吉0105执1484号之十一案件名称
金娜、郭海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金娜;郭海英;王一然;史秀丽;史秀杰;王元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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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吉0105执1484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金娜,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肖金波,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磊,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海英,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王一然,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史秀丽,住松原市。被执行人:史秀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王元路,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金娜与被执行人郭海英、王一然、史秀丽、史秀杰、王元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吉0105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海英、王一然、史秀丽、史秀杰、王元路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金娜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在继承王河山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金娜借款本金66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28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部门、保险公司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3455.32元,本院已扣划13455.32元,扣缴执行申请费13455.32元;2.查明王河山名下(共有人:郭海英)坐落于松原市宁江区繁荣街117幢1301(柏屹湖畔华庭7#)、丘地号22070201010104、合同编号201511300335、建筑面积171.62平方米(实际面积以房产机关最终登记备案为准)房屋;王河山名下(共有人:郭海英)坐落于松原市宁江区繁荣街百北西二区7幢1602号、不动产权证号072560、建筑面积45平方米房屋及松原市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网签于王河山名下(共同买受人:郭海英)坐落于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38幢101号(班芙小镇二期9#)、合同编号YS201712342、产籍号22070201050005-38幢(101)、建筑面积179.76平方米(实际面积以房产机关最终登记备案为准)房屋,上述房屋经本院处理得执行款合计1436612元,申请执行人分配得991420.99元,共有人分配得445191.01元;3.查明王河山名下(共有人:郭海英)坐落于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原街2幢142(新天地·万福花园G1#)、丘地号22070101010143、权利证号吉(2019)松原市不动产权第0000910号、建筑面积271.22平方米房屋,因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暂无法处置,本院已查封该房屋(2022年5月9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将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4.查明王河山名下(共有人:郭海英)坐落于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原街2幢120(新天地·万福花园G1#)、丘地号22070101010143、权利证号吉(2019)松原市不动产权第0000910号、建筑面积24.71平方米房屋,因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暂无法处置,本院已查封该房屋(2022年5月9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将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5.查明王河山名下(共有人:郭海英)坐落于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原街2幢119(新天地·万福花园G1#)、丘地号22070101010143、权利证号吉(2019)松原市不动产权第0000910号、建筑面积25.23平方米房屋,因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暂无法处置,本院已查封该房屋(2022年5月9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将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6.查明王河山持有的洮南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30%股权,上述股权经本院处理,申请执行人以二拍流拍价3971632元接受抵偿,扣除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股权评估费用80600元,实际抵偿对申请执行人债务3891032元;7.查明王河山、郭海英占有使用松原市柏屹湖畔华庭小区C区70号、C区79号停车位,因车位权属不明,暂无法处置,本院已查封上述车位(2024年1月6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将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4882452.9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但并不足以实现申请执行人全部债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可处置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玉成审判员 刘 畅审判员 宋东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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