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全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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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921号案件名称
大元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全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大元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全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921号申请执行人:大元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河北沧东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095482742W。法定代表人:吴立成,经理。被执行人:刘全河,男,1967年2月6日出生,回族,现住沧县。本院在执行大元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全河买卖合同一案中,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全河名下银行存款公积金、车辆、网络资金、证券、税务、工商登记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秀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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