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志军、席德群、陕西灵崖寺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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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860号案件名称
都志军、席德群、陕西灵崖寺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席德群;陕西灵崖寺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都志军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阳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8执860号 申请执行人:都志军,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席德群,男,195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被执行人:陕西灵崖寺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城关镇灵崖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8305490194D。法定代表人:席德群。都志军与席德群、陕西灵崖寺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28民初22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席德群、陕西灵崖寺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1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启动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查询了席德群、陕西灵崖寺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都志军同意被执行人缓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8执860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高 爱 辉 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 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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