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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正奎、刘忠良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224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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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224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吕正奎、刘忠良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吕正奎;刘忠良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22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正奎,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水仙小区26号5-4-1。公民身份号码:2102251963××××××××。被执行人:刘忠良,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未来家园小区11号2-5-1.公民身份号码:2102251967××××××××。申请执行人吕正奎与被执行人刘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辽0283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刘忠良在大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公积金存款。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将冻结的公积金6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忠良(公民身份号码:2102251967××××××××)公积金6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冻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荣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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