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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清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1执12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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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021执123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小清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陈小清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21执1232号之一被执行人:陈小清,女,汉族,1998年10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本院在人民法庭移送的被执行人陈小清追缴诉讼费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50元。执行过程中,通过多次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陈小清有少量银行存款,已冻结并扣划到位87.97元。其名下登记汽车一辆,因登记地及下落均不明,无法查封、扣押及处置。现被执行人陈小清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小清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案经合议庭审查评议,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韧审 判 员  姚 侠审 判 员  叶剑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 炜书 记 员  方 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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