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忠、王娟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恢1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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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790号案件名称
张玉忠、王娟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玉忠;王娟娟;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栓库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恢179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陕0881民初62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玉忠、王娟娟、张栓库、郄海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玉忠主动向申请人履行了本金54万元、利息249267.67元,并支付了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申请人申请本案结案,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2018)陕0881民初62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6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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