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大洼区盛兴贸源五金商店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初33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初337号
  • 案件名称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大洼区盛兴贸源五金商店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大洼区盛兴贸源五金商店
  • 案件缘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初337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法定代表人:刘清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盘锦市大洼区盛兴贸源五金商店,经营场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大洼街道四新街(县邮局南侧),实际经营场所盘锦市大洼区兴盛路与新华街交汇处,沿兴盛路北行50米道东的“贸源五金机电日杂”。经营者:徐林。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市大洼区盛兴贸源五金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就本案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佳审 判 员  王争妍审 判 员  潘 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孙 潇书 记 员  姚 旸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