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美的时代房地产有限公司、徐州世浩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民终3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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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3186号案件名称
徐州美的时代房地产有限公司、徐州世浩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徐州美的时代房地产有限公司;徐州世浩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马铎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31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美的时代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路东侧、主横路一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王楠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英博,江苏青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瑾,江苏青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世浩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月星公寓A2栋1702室。法定代表人:刘洪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军,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铎,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强,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薇,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徐州美的时代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世浩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马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391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美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英博、徐瑾,被上诉人世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军,被上诉人马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强、赵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391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徐州美的时代房地产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38703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苏 团审判员 孟 娟审判员 胡元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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