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尚、张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3执1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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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3执1665号案件名称
李尚、张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李尚;张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3执1665号申请执行人:李尚,男,汉族,生于1990年9月27日,住西峡县。被执行人:张飞,男,汉族,生于1987年12月12日,住内乡县。李尚与张飞借款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23民初33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张飞欠原告李尚借款200000元,于2021年7月20日前偿还原告50000元,8月30日前偿还原告100000元,9月10日前偿还原告50000元。若被告任意一笔逾期未付,原告可对下余未付款项全额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张飞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29日、2021年9月14日、2021年9月22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飞财产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张飞网络银行账户1.3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30日-2022年7月30日。其余银行卡账户及网络银行账户均被其他案件再先冻结或均无余额。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飞有基金、股票、房产等财产线索。三、查明被执行人张飞名下有豫R×××××起亚牌车辆,本院已于2021年8月17日到南阳车管所进行查封。反馈显示,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张飞的工资及住房公积金已被其他案件再先保全冻结。四、2021年8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飞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张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1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余次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于2021年9月25日短信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但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本案执行标的为0元,尚余20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张相军审判员 宋 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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