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坤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2021)辽0604刑初15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04刑初155号案件名称
李坤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坤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4刑初155号公诉机关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坤,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现住丹东市元宝区。本院在审理被告人李坤危险驾驶一案过程中,可能判处被告人李坤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为确保本案判决生效后财产刑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人李坤的存款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郭忠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月姣书 记 员 刘 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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