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坤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2021)辽0604刑初15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4刑初155号
  • 案件名称

    李坤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李坤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4刑初155号公诉机关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坤,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现住丹东市元宝区。本院在审理被告人李坤危险驾驶一案过程中,可能判处被告人李坤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为确保本案判决生效后财产刑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人李坤的存款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郭忠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月姣书 记 员 刘 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