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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莉萍、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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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581号
  • 案件名称

    李莉萍、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李莉萍;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581号申请执行人李莉萍,居民。被执行人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莉萍被执行人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22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省法院点对点查询系统,先后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证券、房产、工商等财产信息,名下除有不动产信息外,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3、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4、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5、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我院的调查情况表示认可。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西社审判员  陆向磊审判员  李跃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双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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