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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葛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419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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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执419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葛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葛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3执41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五爱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5892887E。负责人:夏雪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贾彬,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葛宇,男,1990年4月4日生,汉族,住东台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葛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13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葛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92621.09元;并支付期内利息15961.8元、逾期罚息(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92621.0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83.5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961.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83.5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以及律师费23421元。二、对葛宇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及诉讼费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葛宇提供抵押的苏(2018)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03895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屋所有权与葛宇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63元减半收取为5581.5、保全费4320元,合计9901.5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葛宇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08月2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目前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据此,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裁定如下: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1)苏0213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本院告知履行结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诸庆文审 判 员 周 强审 判 员 尤 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赵思浔书 记 员 肖子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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