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与彭某1,方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5民初6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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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5民初6088号案件名称
唐某与彭某1,方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唐张兵;彭龙建;方礼兰;彭芳案件缘由
婚约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5民初6088号 原告:唐某,男,199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云,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彭某,女,199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方某,女,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彭某1,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唐某与被告彭某、方某、彭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故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包家付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邱美齐书 记 员 黎小华-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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