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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益、烽临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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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860号
  • 案件名称

    唐益、烽临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唐益;烽临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860号申请人:唐益,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依红,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馨,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申请人:烽临江,女,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原告唐益与被告烽临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收到申请人唐益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烽临江银行存款34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唐益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烽临江银行存款3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 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晓楠书 记 员  李 蕾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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