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区会城建品古典家具店、罗来恒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05民初653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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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05民初6538号之一案件名称
新会区会城建品古典家具店、罗来恒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新会区会城建品古典家具店;罗来恒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6538号之一原告:新会区会城建品古典家具店,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钱建平,女,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宏安,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来恒,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会区会城建品古典家具店与被告罗来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新会区会城建品古典家具店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会区会城建品古典家具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会区会城建品古典家具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8.56元,财产保全费274元,合共492.56元,由原告新会区会城建品古典家具店负担。审 判 员 李惠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许慧敏书 记 员 黄建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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