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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世松、李世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8民初3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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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民初3007号
  • 案件名称

    周世松、李世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晋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周世松;李世宽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8民初3007号原告:周世松,男,199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强,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世宽,男,199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原告周世松与被告李世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周世松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周世松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世松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周世松负担。审判员 郭 昺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晓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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