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世松、李世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8民初3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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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民初3007号案件名称
周世松、李世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晋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周世松;李世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8民初3007号原告:周世松,男,199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强,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世宽,男,199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原告周世松与被告李世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周世松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周世松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世松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周世松负担。审判员 郭 昺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晓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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