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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治民、赵滨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204民初2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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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204民初2134号
  • 案件名称

    魏治民、赵滨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魏治民;赵滨;王晓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204民初2134号原告:魏治民,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赵滨,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王晓梅,女,1975年7月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治民与被告赵滨、王晓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治民未足额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依法通知后仍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峻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吴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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