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治民、赵滨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204民初2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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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204民初2134号案件名称
魏治民、赵滨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魏治民;赵滨;王晓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204民初2134号原告:魏治民,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赵滨,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王晓梅,女,1975年7月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治民与被告赵滨、王晓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治民未足额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依法通知后仍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峻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吴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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