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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飞、西乡县众思源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恢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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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恢43号
  • 案件名称

    彭飞、西乡县众思源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彭飞;西乡县众思源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彭飞,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西乡县众思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乡县金牛路商鼎国际。法定代表人:乔伟,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彭飞与被执行人西乡县众思源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724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8)陕0724执569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乡县众思源商贸有限公司给付销售款15739元、退还押金10000元,合计25739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西乡县众思源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22.5元、申请执行费286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西乡县众思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余额信息;在机动车、工商、不动产管理部门无登记信息。在互联网金融无余额,无证券。被执行人西乡县众思源商贸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停业,原经营场所已被房东收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乔伟亦外出,无确切地址。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被执行人案件21案,涉案执行标的170万余元未履行,其公司银行账户均已被冻结。目前被执行人西乡县众思源商贸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西乡县众思源商贸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的事实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未受偿的25739元保留债权。案件受理费222.5元,申请执行费286元,被执行人西乡县众思源商贸有限公司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蒲仁明审判员  周治锋审判员  穆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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