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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良元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02执7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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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执7062号
  • 案件名称

    朱良元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毕节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朱良元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02执7062号被执行人:朱良元,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在执行朱良元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查明,本院执行系统财产查询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有存款1209元,本院依法划拨上缴国库,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无工商登记,未购买证券,经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璟审判员 杨 彪审判员 袁红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 凯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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