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晓东与刘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2405民初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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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民初819号案件名称
郎晓东与刘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井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郎晓东;刘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2405民初819号原告:郎晓东,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满族,和龙市东城镇人民政府职员,住吉林省龙井市。 被告:刘美,女,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关押于长春女子监狱。 原告郎晓东与被告刘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郎晓东,被告刘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郎晓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4800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全部偿还为止,按年利率2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748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后原告因自己急于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归还借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刘美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属实,但目前没有偿还能力。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9年6月至同年9月,被告刘美分次从原告郎晓东处借款人民币共计519000元。自2019年7月至2020年2月,被告刘美分次向原告郎晓东偿还借款共计342200元。期间,双方经结算,被告刘美于2019年9月1日向原告郎晓东出具《借条》,其内容为:刘美从郎晓东处借款人民币22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利息为3300元,若到期未能还款,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庭审中,原告郎晓东表示,对于被告刘美自2019年7月至2020年2月间偿还的借款342200元全部视为偿还本金,并主张被告刘美偿还至今未予偿还的借款本金174800元。 另查明,上述《借条》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刘美向原告郎晓东偿还借款共计44500元(2019年11月1日偿还3000元、2019年11月9日偿还5000元、2019年12月20日偿还20000元、2020年1月6日偿还14000元、2020年2月22日偿还1500元、2020年2月28日偿还1000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中国工商银行明细清单7张、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2张、2019年9月1日的《借条》、借款往来明细。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自原告郎晓东提供借款时成立。被告刘美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告郎晓东将被告刘美偿还的借款342200元视为偿还借款本金以及主张被告刘美偿还至今未予偿还的借款本金174800元,属原告郎晓东行驶自身处分权,本院予以认可。因此,对于原告郎晓东主张被告刘美偿还借款本金174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诉讼请求,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之规定,本院予以部分保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郎晓东借款本金174800元及利息{至2019年9月30日利息3300元+本金221300元自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利息4426元+本金218300元自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8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本金213300元自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2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本金193300元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5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本金179300元自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2月21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本金177800元自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2月27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本金176800元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本金1748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全部偿还为止,按合同成立(时间:2019年9月1日)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郎晓东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6元,减半收取189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朴香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丁冠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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