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县支行、王国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22执32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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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22执3296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县支行、王国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县支行;王国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22执32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县支行,住所地:中牟县城关镇青年西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870401297Q。负责人:董国帅,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国民,男,1968年7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县支行与王国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的(2021)豫0122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国民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调查,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至今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王国民有银行存款合计512.90元,本院已实施扣划,扣缴执行费50元,余462.9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查明被执行人王国民名下有车辆(豫A×××××)一台,现该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对该车辆采取了查封措施(2023年9月7日查封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通过实地走访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王国民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张贴失信惩戒公告,但未征集到被执行人行踪和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512.90元,本案债权尚余4749.40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国民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县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员 陈怀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鲁韶华书 记 员 校彦冬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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