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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军、张连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4执7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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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执79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永军、张连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永军;张连波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4执7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永军,男,196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张连波,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回族,住辽宁省法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军与被执行人张连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连波名下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受益类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连波名下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保费款8105.6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周永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德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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