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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正欧涂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民终15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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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5138号
  • 案件名称

    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正欧涂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正欧涂料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民终15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泰东路841号。法定代表人:张修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钊,男,蒙古族,1988年8月2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正欧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81号3幢1058室。法定代表人:宗正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梅,山东守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正欧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2民初3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方公司上诉请求:要求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理由:1、一审程序违法;2、正欧公司诉讼请求已超诉讼时效;3、违约金过高;4、正欧公司应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5、正欧公司应承担质保期内四方公司维修费用。正欧公司辩称,要求维持原判。正欧公司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四方公司支付工程款111446.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0120.74元(违约金以111446.5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5%自2017年12月20日计算至2019年12月20日,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以111446.5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5%计算);2、由四方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欧公司与四方公司(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抚热电水务管理项目部)于2017年8月15日签订《环氧地坪施工合同》,约定正欧公司从四方公司处承揽车间EP.PU地坪工程,包工包料,工程量为2000平方米,颜色为艳绿,单价为46.00元/平方米、警戒线为5.00元/平方米,总价款为92000.00元,结算时根据实际施工面积和数量进行核算。合同第4-3条约定,承揽方材料及人员进场后,正式施工前,定做方应向承揽方支付总额的20%,即20000.00元预付款;工程中涂施工完毕,定做方向承揽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30000.00元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后三天内验收,验收合格后,付清工程实际总额的45%,按照实际测量面积清算,即37000.00元;完工一年后付清余5%质保金,共计5000.00元。工期为15天。合同第9-6条约定,定做方超过合同约定日期支付款项,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金额的0.5‰偿付承揽方违约金,承揽方有权停工并顺延工期,逾期付款超过7天的,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做方除按实际逾期天数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承揽方相应损失。合同定做方落款处除了四方公司单位沈抚热电水务管理项目部签章外,授权代表毛云波签字。据正欧公司所述,实际施工时间为2017年8月18日至2017年12月7日。2017年12月20日,正欧公司与四方公司单位毛云波就工程量进行结算,双方签订《EPPU地面工程量计算书》,确定工程价款为111446.50元。根据正欧公司、四方公司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工程地点位于沈阳市浑南区大唐热电厂。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四方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正欧公司、四方公司签订《环氧地坪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强制效力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双方微信交流记录及《EPPU地面工程量计算书》,能够证明正欧公司实际对环氧地坪进行了施工,四方公司应当按照结算价款支付工程款。四方公司并未应诉证明其已支付了工程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正欧公司依据结算证明要求四方公司支付工程款111446.5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正欧公司要求违约金的主张,双方结算日期为2017年12月20日,正欧公司并未主张此前的违约金,双方约定完工一年后付清5%的质保金,因正欧公司并未提供实际完工时间的证据,以双方结算日作为完工日,从此时作为质保期起始日期,故对以105874.18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5572.32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合同约定以日0.5‰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且违约金总额不超过30%的部分,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正欧涂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1446.50元;二、被告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正欧涂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1446.50元的违约金(以105874.18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5572.32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合同约定以日0.5‰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且违约金总额不超过111446.50元的30%即33433.95元)三、驳回原告上海正欧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31元,由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正欧公司与四方公司签订的《环氧地坪施工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受该合同约束。正欧公司已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四方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四方公司在一审期间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合同第9-6条约定,“定做方超过合同约定日期支付款项,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金额的0.5‰偿付承揽方违约金”,该违约金条款系当事人约定,一审法院对违约金总额不超过30%的部分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四方公司主张工期延误违约金的问题,现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工期延误系正欧公司存在过错单方面导致,故对于四方公司要求正欧公司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质保期内维修费用的问题,四方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质保期内向正欧公司通知过维修,故对于四方公司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四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31元,由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惠丽审 判 员 相 蒙审 判 员 曹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徐 瑶书 记 员 焦晓宇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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