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锋、范中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21执1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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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21执1066号案件名称
张锋、范中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锋;范中辉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21执1066号申请执行人:张锋,男,1967年9月2日生,满族,现住绥中县。被执行人:范中辉,男,1970年4月9日生,住绥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中县人民法院(2020)辽1421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锋与被执行人范中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额45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50.00元,现已执行1000.00元,余款未执行到位。具体执行过程如下: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未送达;于2021年4月12日、5月26日、5月31日、7月1日、7月23日、8月20日通过总对总发起六次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于同年4月19日-29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等;同年8月30日查询被执行人范中辉之妻邱丽银行存款,未查到可执行财产;执行中,多次查找被执行人未果,被执行人范中辉之妻邱丽向申请人交付1000.00元,余款承诺本年底付清,未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于同年9月13日对申请执行人张锋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长会人民陪审员 王维涛人民陪审员 孙海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宁桥梁本裁定书引用的相关法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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