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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远嘱、袁巍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3民初2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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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3民初2480号
  • 案件名称

    夏远嘱、袁巍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夏远嘱;袁巍巍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3民初2480号原告:夏远嘱,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被告:袁巍巍,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原告夏远嘱与被告袁巍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夏远嘱于2021年9月1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远嘱撤诉。案件受理费5106元,减半收取计2553元,由原告夏远嘱负担。审 判 员  林 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梁晓闻书 记 员  熊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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