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远嘱、袁巍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3民初2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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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3民初2480号案件名称
夏远嘱、袁巍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夏远嘱;袁巍巍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3民初2480号原告:夏远嘱,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被告:袁巍巍,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原告夏远嘱与被告袁巍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夏远嘱于2021年9月1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远嘱撤诉。案件受理费5106元,减半收取计2553元,由原告夏远嘱负担。审 判 员 林 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梁晓闻书 记 员 熊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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