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美神州花木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吴淑贤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02执恢2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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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02执恢278号之一案件名称
安徽大美神州花木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吴淑贤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安徽大美神州花木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吴淑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02执恢2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大美神州花木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43796346N。法定代表人:陈光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吴淑贤,女,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执行安徽大美神州花木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与吴淑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202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3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股权已冻结,正在处置,因期限较长,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电话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谭宏伟审判员 史向前审判员 刘晨晖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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