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尚升、蔺五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62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内0622执625号案件名称
史尚升、蔺五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史尚升;蔺五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2执625号申请执行人:史尚升,男性,1972年5月11日生,汉族,现住。被执行人:蔺五小,男性,1956年8月7日生,汉族,现住。本院在执行史尚升与蔺五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史尚升依照(2020)内0622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蔺五小给付借款本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396元;本院受理强制执行案件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3月29日给被执行人蔺五小邮寄送达(2021)内0622执6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蔺五小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财产。2、2021年3月份至2021年9月份期间,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蔺五小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税务、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进行了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也进行了传统财产查控及现场调查,反馈无财产可供执行。3、依法向被执行人蔺五小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从事高消费行为。4、于2021年9月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史尚升,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蔺五小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亦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从事高消费行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结果,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美清审判员 高振基审判员 巴 图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柳 佳本裁定书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限的限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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