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4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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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4008号案件名称
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400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凤城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465057A。法定代表人:王智刚,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岳春,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岳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40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利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缪国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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