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明群、安乡县佳豪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1执7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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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1执797号案件名称
傅明群、安乡县佳豪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傅明群;安乡县佳豪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1执797号申请执行人:傅明群,女,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执行人:安乡县佳豪建材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安丰乡珊珀湖社区十组。法定代表人:马兴国,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明群与安乡县佳豪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的(2021)湘0721民初9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安乡县佳豪建材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傅明群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2021)湘0721执803号、(2021)湘0721执799号、(2021)湘0721执795号、(2021)湘0721执798号、(2021)湘0721执792号、(2021)湘0721执793号、(2021)湘0721执794号、(2021)湘0721执796号、(2021)湘0721执800号、(2021)湘0721执801号、(2021)湘0721执802号、(2021)湘0721执797号、(2021)湘0721执676号案件为系列案件,被执行人均为安乡县佳豪建材有限公司,且安乡县佳豪建材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决定对(2021)湘0721执803号、(2021)湘0721执799号、(2021)湘0721执795号、(2021)湘0721执798号、(2021)湘0721执792号、(2021)湘0721执793号、(2021)湘0721执794号、(2021)湘0721执796号、(2021)湘0721执800号、(2021)湘0721执801号、(2021)湘0721执802号、(2021)湘0721执797号、(2021)湘0721执676号执行案件合并执行,合并后统一案号为(2021)湘0721执676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21执797号对安乡县佳豪建材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毅审 判 员 张代莲审 判 员 叶云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雷东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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