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贵、吴庆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129执340号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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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执340号之十案件名称
李长贵、吴庆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延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长贵;吴庆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129执340号之十申请执行人:李长贵(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男,1971年10月8日生,汉族,xxxxx职工,户籍所在地xxxxxxx。被执行人:吴庆辉(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男,1983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xxxxxxxxxxxxxxxx。本院执行的李长贵依据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日作出的(2020)黑0129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吴庆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长贵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庆辉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27000元、案件受理费1725元、公告费56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吴庆辉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他银行存款6714.45元,其中包含划拨吴庆辉在xx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利补贴款23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李长贵6664.45元,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2021年9月3日,申请执行人李长贵以每年需要执行被执行人吴庆辉地利补贴款、需等待长期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日作出的(2020)黑0129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金玲审判员 张绍春审判员 韩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 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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